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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环境污染治理应赋予环保部门直接强制执行权 增设环境警察

发稿时间:2017-03-07 10:41:00 编辑:李婧怡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中国青年网记者 杨茜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刘尚君)“环境保护治理”作为社会民生热点问题,一直以来备受两会代表委员关注。为改善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将设立环境警察、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打击的建议带上两会,呼吁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增设环境警察,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强制执行权,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打击。

  朱列玉表示,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层出不穷,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事件居高不下,我国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存在环境执法难、环境执法软的问题。

  据介绍,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在设置职权方面,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间接强制权,但没有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直接的强制执行权,拥有直接强制权的是公安机关。“这样的情况往往导致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存在一定的被动性,导致执法力度弱,执法效力低,甚至导致一些环境污染案件得不到惩罚,案件也不了了之的情况。”朱列玉表示,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及侦查权,往往会在发现环境污染行为后只能向公安机关举报,导致错过了最佳的证据采集期,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保存就愈加困难。

  对此,朱列玉建议,我国应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增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协作,使得环境保护部门能够获得直接强制执行权,让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为防止多头执法以及“踢皮球”的现象出现,朱列玉还建议可以将环境警察设置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时纳入公安系统,在执行与警务有关的活动时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在环境技术保护方面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对接,增加行政执法的权威性,进而从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和执法权力上解决原来存在的执法手段不足和刑事处罚软弱无力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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