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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代表:应对救助行为统一立法 见义勇为自伤致伤由政府买单

发稿时间:2017-03-07 14:19:27 编辑:姜宁(实习)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正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中国青年网记者 杨茜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 刘尚君)近年来,有人在公共场所突发急病却“无人会救”或“无人敢救”的现象屡屡发生,“路人摔倒扶不扶”问题也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知识界人士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认为,个别司法判例的失准以及立法对被救助人的权利和责任规定不明确,是导致“扶不扶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因此,他建议加快制定《救助人权益保护法》,合理免除救助者的责任,加强对救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救助人权益保护法》俗称“好人法”。朱列玉表示,“好人法”的拟定是法治社会民生化的体现,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倡导人与人之间诚信与友善。一方面,能够以法律告诫试图以欺诈方式获得非法利益的人;另一方面,可以鼓励更多热心人士发挥互助友爱的精神,用法律保护他们,推动和谐文明社会建设进程。 据介绍,2016年11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正式实施。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明确指出:紧急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并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全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

  结合现实社会中所发生的案例,朱列玉从四方面对救助人权益保护给出建议。一是扶了老人被讹诈被起诉后,由公职律师事务所应诉,并且由政府承担败诉后果。据统计,最近20年间,我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共出台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达60多部。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对救助行为的统一立法,各地立法对救助者的保护措施和保护程度不同,使得救助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不能完全避免来自受益人的可能侵犯,也给公民救助纠纷的法律解决带来困惑与不确定性。目前,我国缺少对于因公民救助行为所引起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救人者在救人后,如果还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财力来应对法律纠纷,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广大群众实施救助行为的积极性。”朱列玉表示,在救人者因救助行为陷入法律纠纷时,应该由公职律师事务所应诉,并且由政府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以减轻救助人因救助他人可能带来的负担,鼓励普通市民积极实施救助行为,传播正能量。

  二是见义勇为者自己伤残或致人伤残,一切医疗费用由政府买单,因见义勇为而死亡的,政府应赔偿一切损失并承担其抚养、赡养责任。医疗机构对于那些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的患者,首先要做的就是积极采取医疗措施,进行及时救治,而不能因为没交医药费而故意推诿和拖延。对于那些家庭贫困、经济负担过重的人员,医院可以适当减免一定的医药费,见义勇为者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减轻救助者的经济负担。对于因见义勇为而死亡的,政府应承担其对家人的抚养、赡养责任,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更不能让见义勇为者的家人流离失所,生活得不到保障。

  三是在紧急情况下,救助者免除一切责任,因救助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政府买单。通过立法赋予救助人豁免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消救助人的后顾之忧,鼓励人们积极地实施救助行为。

  四是医生在非医院场所实施医疗救助行为的,免除其一切法律责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医生在注册执业地点以外进行的医疗活动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朱列玉表示,面对当前紧急情况下“院外救治”行为方面的法律空白,必须对“院外救治”行为进行性质和责任认定,建议通过立法免除医生在非医疗场所实施救助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消除医生在遇到病人需要紧急救治,急需提供紧急医疗救助时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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