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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热议民办教育:盼推《民办教育促进法》细则

发稿时间:2017-03-10 11:06:00 编辑:李婧怡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朱梦琪 陈乐川)“办好公平优质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教育服务”……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不难看出,“教育”已然成为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高频词汇。“我们要发展人民满意的教育,以教育现代化支撑国家现代化,使更多孩子成就梦想、更多家庭实现希望。”李克强总理的话语温暖而坚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国青年网记者 刘洪侠 摄

  教育关乎未来,教育话题历年来都是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关注热点。去年两会上,围绕民办教育的议题出现在不少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中。2016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终于“尘埃落定”,然而,其讨论热度却依然不减。2017年9月,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正式实施,在今年两会上,针对民办教育的建言献策依旧活跃。

  民办教育 相比“锦上添花”,更需“雪中送炭”

  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各类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这是《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关于民办教育的两组数字。据统计,全国民办学校占全国总数的31.8%,在校学生数占全国总数的17.6%。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顾也力接受采访。中国青年网记者 陈乐川 摄

  “民办教育不是简单对公办教育的补充,它是中国教育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毋庸置疑。”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顾也力虽然身处公立大学,却一直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奔走疾呼。相比公办高校建设的“锦上添花”,他相信,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更需要“雪中送炭”。

  顾也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其实本质相同,无论是教育方针,还是招生考试标准、教育质量监控等都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两者区别仅仅在于投资渠道,一个是政府投资,财政拨款;另一个是举办者或者企业投资。”顾也力认为,应该将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纳入大教育的范畴内思考,而不应割裂开来。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近期,有关配套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也陆续出台。

  作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的里程碑,《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和相关文件的颁发立即成为教育界关注的焦点。

  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集团董事长俞敏洪接受采访。中国青年网记者 陈乐川 摄

  民办教育以及教育产业化的话题也是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集团董事长俞敏洪在今年两会上的关注点之一。

  俞敏洪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把营利性教育和非营利性教育做了比较明确的区分,将会释放很多教育产业、教育研发、教育科技领域的生产力。“尽管实施细则还没有下来,但我认为这至少是2002年《民办促进教育法》之后最关键的一步。”

  分类管理:打开民办教育“桎梏”的钥匙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得以快速发展。全国政协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原副部长李卫红认为,法人属性不清、财政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一直是民办教育所面临的困难。“《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从民办教育的根本问题入手,能够破解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所以我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是非常有意义的。”

  在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条款。

  全国政协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原副部长李卫红接受采访。中国青年网记者 陈乐川 摄

  李卫红在采访中表示,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理解都应该加强对其本身意义的认识。“《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修改后,把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来加以对待,这两个类别采取不同的国家政策、地方法规来进行扶持和推动,因此,实施分类管理是这次法律制定最核心的问题。”

  此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实施分类管理,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顾也力认为,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模式分类管理后,对于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模式,私人企业家和投资者可以拿到办学有结余的部分,这有利于调动民间资本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使学校更加专注于学生的成长成才;对于非营利性的民间教育,如何让他们有积极性地进一步把学校办好,如何激励他们,则亟待有关细则尽快出台。”顾也力说。

  实施细则:让《民办教育促进法》真正“落到地上”

  法律和文件颁布了,下一步该如何落实?这是不少教育界别的政协委员们所担心的。

  “法律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框架,希望各地政府尽快制定落实扶持措施的细则,消除人们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争议和疑惑,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注入新动能。”顾也力认为,优惠政策和退出机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实的关键点。“如何在民促法的框架下,更好地维护出资者、举办者的利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也关系到举办者对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预期。”

  “不是落在膝盖上,落在脚面上,而是要落到地上!”在3月7日举办的教育界别联组会议上,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用一个形象比喻,回应了委员们关心的民办教育问题,并带出了教育部今年根据“1+3文件”(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三个配套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正在紧锣密鼓筹备民办教育工作会。“我们总的想法就是要紧紧抓住《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这个历史机遇。当然,我也要说一句,要靠一次工作会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我们年年往前走,作用会发挥得越来越好。”

  “光有法是不够的,最关键的是需要有国家政策、地方法律规定、部门政策规章促进法律的落实。”在李卫红看来,三个配套文件的出台实际上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提供了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我相信《民办教育促进法》会在大家的重视和关心下发挥非常积极的作用,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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