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10月1日实施 明确四方面内容
发稿时间:2019-08-06 17:10:57 编辑:秦亮 来源: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讯(记者郑阳)日前,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辽宁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立法处处长赵广栋介绍,该条例共26条,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和特点。
一是明确了我省河长湖长制工作体系。该条例明确了河长湖长制的含义,其中水库库长和水电站站长的设置在全国属于首创。该条例还规定我省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体系,明确了河长制办公室、河道警长制办公室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总河长、河长职责。为充分发挥总河长、河长在河长制中的领导、组织、协调作用,该条例结合各级总河长、河长的工作重点和履职范围,详细规定了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职权,做到了总河长、河长的职权法定,能有效地促使总河长、河长依法履职尽责。
三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河湖巡查员、保洁员,负责河湖的日常巡查和保洁;建设全省河长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河湖的监管、巡查、处置和考核;建立河湖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制度。规定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治理、乡村垃圾治理。规定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四是明确了监督考核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规定了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总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总河长;河长应当及时约谈本级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下级河长。规定了乡级以上河长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河湖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