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禁毒社会工作基础
发稿时间:2018-08-22 15:23:00 编辑:李晨 来源: 北京市禁毒教育基地管理中心
一、禁毒社会工作的产生与发展
(一) 思想背景
对于吸毒问题的分析,不同人基于价值观的差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对吸毒者的定位主要有四种,即心灵上的犯罪者、法律上的违法者、医学上的病人及社会工作意义上的有需要者,并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禁毒工作模式:
1、心理的犯罪者——道德模式
神职人员认为,吸毒问题是严重的心灵犯罪,吸毒人员应对吸毒行为的成因和后果负责,因为吸毒行为会贻害社会。只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才可解决吸毒问题。
2、违法者——补偿模式
支持这种模式的人大多是公安、司法等执法人员,他们认为吸毒人员毋须为吸毒行为的成因负责,因为这是“社会的错”,但是吸毒人员要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所以认为吸毒人员需要为其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为社会的损失做出补偿,补偿的代价就是被法律惩处。
3、病人——医疗模式
医护人员从科学角度界定吸毒行为是“慢性复发性脑部疾病”,吸毒人员是病人。吸毒人员不用对吸毒行为的成因和后果负责,认为吸毒行为就像传染病一样,染上以后,只要针对相应的毒品,帮助其断瘾,治好病症,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4、有需要的人群——社工模式
在对吸毒者与吸毒行为的认识上,社会工作者相信吸毒行为源于未获满足的心理需求和未能调适的精神压力,认为吸毒行为是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失调的结果,这其中既有个体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以及互动系统的原因,吸毒者不仅是身心受损的病人,更是社会功能的失调者。社会工作强调以专业化的服务改善吸毒者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通过跨专业和跨团队的合作,满足他们的需求,提高吸毒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社会功能的全面恢复。
这四种对吸毒行为成因的不同分析,以及对吸毒人员不同的地位,影响人们对吸毒者的看法。例如神职人员将吸毒人员看成是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具有明显的道德意味;执法人员将其视为“违法者”具有明显的法律意味;“病人”“有需要的人” 则更具中性意味。对吸毒人员的不同定位,也影响到相应的治疗康复策略。例如,道德模式的支持者则认为透过心灵的洗礼,宗教禁毒,可以让吸毒者戒除毒瘾,重新做人;补偿模式的支持者将吸毒者定位为“违法者”的人,就会赞成用强制方式来进行治疗和康复;医护人员则倾向于采用“医疗模式”,运用药物和精神治疗, 使吸毒者戒除毒瘾, 消除病症。而社会工作者主张的开明模式,侧重找出吸毒者的社交和心理等需要,通过辅导和家人支持,让吸毒人员戒掉毒瘾。
在我国的禁毒工作中,对吸毒人员的态度有一个转变的过程,即从过去单纯认为他们是“违法者”(补偿模式)到现在认为他们既是“违法者”(补偿模式)又是“病人”(医疗模式),但是离社工支持的“有需要的人”(开明模式)还有一定距离。
在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之前,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公安机关主管的强制戒毒、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劳教戒毒和卫生医疗机构开设的自愿戒毒的戒毒模式。这三种戒毒模式各有所长,但是又各自为政,并存在明显的误区。强制戒毒的院舍化管理方式,将吸毒人员关在封闭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所强行戒毒,不能过上“正常化”的生活,这就涉及到司法合理性问题和人权等潜在问题。同时,要么注重司法强制,要么强调医学介入,这种简单的思路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吸毒的内在复杂性,影响了戒毒的效果。当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后,因缺乏管控教育,导致“屡戒屡吸、屡吸屡戒”的恶性循环。由于吸毒人员不仅面临着生理、心理成瘾的问题,还面临着诸如社会认知、家庭接纳、社会支持等复杂而多元化的问题,因此,通过严厉性处罚、补救性管理与经验性帮教,或者只靠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并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以来,结合国外经验以及国内的实际情形,采用多模式、多层次、多方法、多渠道戒毒模式,应该是目前戒毒工作现实选择。其中,社会工作的介入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国内外的经验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二)制度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强制戒毒为主,自愿戒毒为辅”的戒毒政策,资源主要集中在公安和司法系统,社区开展的戒毒及康复工作仅作为补充形式存在,发展缓慢。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对我国的戒毒工作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了以“社区戒毒(康复)”为基础的多种戒毒措施,标志着我国的戒毒策略开始由以强制机构为主导的“司法惩戒”模式向以社区为主导的“生理—心理一社会全面康复模式”的转变;不仅延长了戒毒周期,并由戒毒治疗-身心康复-回归社会等阶段组成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由此而决定了对吸毒人员,政府既应惩罚又应教育和救治。禁毒法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列入条款,补充了增设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等内容。同时,还就帮助吸毒者接受药物治疗、心理治疗以及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将吸毒人员界定为病人和受害者,而非单纯的违法者,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实质。《禁毒法》明确提出,社会工作要参与到社区戒毒和康复的工作中来,这就为禁毒社工队伍建设搭建了工作平台和法律依据。其实,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推行的创建“无毒社区”工程,就有了禁毒社会工作的雏形。《禁毒法》颁布后,特别是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2015年国家禁毒办开展的“8.31”工程以及2017年《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队伍的意见》颁布实施,禁毒社会工作在我国各地迅速发展。
社会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坚持助人自助的宗旨,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社会工作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证明,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专门人才,能够协助政府预防或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在应对毒品问题领域,社会工作也可以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在这方面,我国香港地区针对药物滥用人士的戒毒康复模式能够带给内地很多启发。
伴随着社会化转型的不断加深,我国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并日渐严重。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社会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到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2011年11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第一次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做出一个清晰的界定,即“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司法矫治、人口计生、应急处置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在这个意见中,特别提到了“禁毒戒毒”这方面的内容,禁毒戒毒成为我国社会工作人才分布的重要领域。
在2016年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特别指出,将把禁毒工作作为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禁毒工作的“半壁江山”。 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上下功夫,注重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规范登记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等制度安排。在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禁毒工作特别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的独特作用。要大力发展禁毒社会组织和队伍,按照数量和质量适应工作发展的要求,有计划、有目标地推动禁毒社工队伍发展、壮大和成熟,要分层次和标准不断总结提炼有效模式,培育发展社工队伍。 宏观层面信号指向已然明确,禁毒社会组织和禁毒戒毒社工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通过社会化工作方法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帮助其回归社会被看成是禁毒工作的一种重要方面,在广泛的人群中取得了共识。
(三)禁毒社会工作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禁毒社工队伍建设的实践始于2003年,随着禁毒工作社会化进程逐步发展壮大。最初,禁毒社会工作者主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戒毒措施,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在执行期间的定期尿检、日常访谈、政策宣传等工作。随着工作要求和能力的提升,禁毒社会工作者不断拓展工作领域、丰富工作手段,在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访谈教育、行为转化、情绪疏导、矛盾化解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修复家庭关系、改善生活环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禁毒社会工作者积极发挥政府部门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桥梁作用,在做好协助管理和帮扶救助工作的同时,还承担了部分涉及戒毒康复人员的法制宣传、政策咨询、舆论引导、权益维护等工作。
截止2016年,全国已建设禁毒社会组织700余家,发展禁毒社会工作者2.9万名。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通过政府购买项目方式,培育带动“中致社”、“自强社”、“联众社”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禁毒社会服务机构。湖北、贵州、宁夏等地通过政府购买岗位方式,打造了一批以“戒毒中心社区”、“阳光工程”、“绿荫工作室”为代表的禁毒工作品牌。
早在2003年,上海就开始在禁吸戒毒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招聘和培训禁毒社工队伍,从而在中国内地率先进行了禁毒社会工作制度创新。禁毒社会工作和青少年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一起共同构建了上海“司法社会工作体系”三大支柱。禁毒社会工作者遵循专业价值观,运用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为工作对象提供生活关心、戒毒康复帮助、就业指导、法律咨询服务和行为督促等多项服务措施,在降低复吸率、预防犯罪、满足人类基本需要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同样是开展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上海有与西方国家及香港、台湾地区等地很不相同的情境。比如,上海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是在小区提供,而不是在社会服务机构内提供;受过专业教育和训练的社工较为匮乏;社会工作实践先行于理论;禁毒社会工作是“空降兵”,专业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力量强大与社团力量弱小同时并存等等,采用社区为本的戒毒策略。所谓“社区为本”,就是社工根据社区独特的吸毒情况及吸毒者的不同需要,而设计多层次的介入策略,并通过整合社区内有关服务机构和团体及其它社区资源,以跨专业的合作方式去协助社区居民远离毒品。上海禁毒社工一般以街镇为单位,按照1:30的工作任务,主动为药物滥用者提供戒毒服务,包括就业指导、法律咨询服务、督促尿检、心理辅导等,以及在社区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等。“社区为本”戒毒策略以禁毒社工和相关社区资源为依托,坚持预防为主,以更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方式提供戒毒服务。这也是国内社会工作介入禁毒领域的首航和有益的探索。
根据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战略部署,2008年10月深圳市禁毒办将福田区作为禁毒社工进驻社区的试点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民间运作”方式,委托“春雨”“升阳升”两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作,聘请的首批12名社工于当年11月正式上岗。2009年,深圳宝安区和龙岗区政法委也先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14名禁毒岗位社工在街道办事处开展禁毒社会工作。
2010年5月,广东东莞禁毒办也开展禁毒社会工作试点,首批15名禁毒社工正式上岗。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推行社区禁毒宣传、学校禁毒预防教育、为戒毒人员提供社区戒毒辅导及康复训练、帮助其重建家庭关系等。
目前,我国各地就社会工作如何制度化地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制度创新,主要形成“三种模式”:
(1)“内生机构”模式,是指由政府出资建立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组织,再由这些组织行使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的运作方式。2003年上海市政法委牵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上海自强服务总社 ,政府强势推动在促进戒毒社会服务组织发育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这类组织脱胎于体制内,对政府的依赖性强,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 ,发展陷入瓶颈。
(2)“内生岗位”模式,是指在现有体制内增设社会工作岗位或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社会工作者或由体制内原有的工作人员转型成为专职社会工作者。《禁毒法》实施后,广州市一些街道办事处新设了社区戒毒专员的岗位,聘用专人从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内生岗位”模式解决了社区戒毒工作兼职化的问题,但当原有体制尚未形成明确的专业服务理念和清晰的专业服务思路时,容易出现偏离社会工作服务宗旨的现象。
(3)“外派岗位/社工”,模式是指政府出资为需要社工人才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区等购买社工岗位,民间社会服务组织作为社工的聘用单位,负责向这些单位派驻社工。深圳市开创了“外派岗位/社工”模式的先河,政府购买的社工岗位分布在民政、残联、医院以及禁毒帮教等领域。在这个模式中,政府负责协调社工人才的供需关系,保障了社工人才的需求并赋予社会服务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但其弊病是多头管理造成的混乱。以社工为例,他们需要接受所属民间社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单位的双重管理,但很多用人单位不了解社会工作,也不能为社会工作者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平台,社会工作者无法发挥作用,造成人才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