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禁毒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和伦理
发稿时间:2018-08-22 15:32:00 编辑:李晨 来源: 北京市禁毒教育基地管理中心
社会工作价值观是社会工作实践的灵魂,是社会工作者的精神动力。作为一种专业价值观,它的基础是社会主流价值和社会工作专业的独特追求。一般而言,社会工作价值观,是指一整套用以支撑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实践的哲学信念,以人道主义为基础,充分体现了热爱人类、服务人类、促进公平、维护正义和改善人与社会环境关系的理想追求,激励和指导着社会工作者的具体工作。社会工作价值观具有理论作用和实践作用,理论作用主要是构成专业社会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使命或目标的根据,是专业教育的核心内容;实践作用主要是社会工作者的实践动力,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标准这种形式,可以指导社会工作者的实践,是促使社会工作者个人成长的有效力量,也是维系社会期望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关系的关键。
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原理在禁毒领域中的特殊应用,所以,禁毒社会工作的开展原则相应地划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个组成部分。
一般原则也就是社会工作的普适性原则,最为核心的是尊重、平等、接纳等价值理念。对于许多吸毒人员来说,伤害最大的并不是身体本身,而是来自于家庭、单位和社会的歧视、拒绝和妖魔化。禁毒社会工作者恰恰能够给予吸毒人员最为稀缺、最为珍贵的人性化对待。而这也常常成为吸毒人员得到认同、获取归宿、重建自我的根本动力。也正因为如此,戒毒社会工作者首先应该以吸毒人员为中心,平等对待吸毒人员,尊重吸毒人员的权利,真诚面对吸毒人员,像家人一样接纳吸毒人员,这将推动吸毒人员作为社会人重新站立起来,从而产生出强烈的戒毒意愿,这构成了禁毒成功与否的首要因素。
特殊原则就是根据吸毒人员这个特殊案主群体而专门创设出来的具体原则。根据美国国家毒品滥用研究中心(the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经过多年研究,总结出的特殊原则包括:(1)没有哪种单一的治疗能适合所有的个体;(2)治疗要有可行性;(3)有效的治疗能针对个体的多重需要,而不仅仅是他或她的毒品使用问题;(4)对于个体的治疗和服务计划必须进行持续的评估和修正,以使计划与个体不断改变的需要相匹配;(5)维持足够长时间的治疗以检验治疗的有效性;(6)咨询(个体或小组)以及其他行为治疗是针对成瘾的有效疗法的重要组成部分;(7)对于很多病人来说,药物治疗是治疗的重要组成元素,特别是结合咨询和其他行为治疗的药物治疗;(8)成瘾的或者是药物滥用的个体,如果同时还有共存的精神疾病存在的话,应该使用整合的方法对两种障碍都进行治疗;(9)生理的戒毒只是成瘾治疗的第一步,对于长期的毒品使用,生理的戒毒本身所能产生的改变微乎其微;(10)有效的治疗都是自愿参与的;(11)必须对治疗中可能发生的毒品使用进行持续的监控;(12)治疗计划应该提供对HIV/AIDS 、肝炎、肺结核以及其他传染病的评估,并对病人进行咨询,帮助他们修正或改变那些把他们自己和别人置于有感染危险环境中的行为。(13)从毒品成瘾中恢复过来是个长期的过程,会频繁地需要很多次治疗。
美国国家毒品滥用研究中心的治疗原则有几个非常明显的特征:首先,是对戒毒治疗报以务实的态度,意识到了该项任务的长期性、反复性和复杂性;其次,注意到了戒毒治疗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多方而的综合治疗;再次,强调治疗方法的多元性和整介性;最后,充分强调了不同吸毒人员的差异性以及戒毒方法的个体性。
一、禁毒社会工作的价值观
在操作层面,社会工作价值观可以概括为尊重、接纳、平等、个别化、保密等,这是社会工作的一般原则,同样也适用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是社会工作的灵魂,卓有成效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工作者对专业价值观的内化和运用,“助人自助”、“接纳与尊重”、“案主参与”等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伦理应成为社区戒毒工作的基本原则,指导社区戒毒工作,最大程度地实现服务对象利益的最大化。
(一)接纳与尊重
1、接纳
接纳意味着对所有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都应当保持宽容、尊重的态度,不因为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政治信仰、宗教信仰以及精神或生理残疾等因素而对他们有所歧视、排斥,或拒绝提供服务。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要把接纳误解为认同服务对象的行为或价值观。接纳是社会工作专业对公众的统一服务态度,是建立专业协助关系的伦理前提。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服务。至于认同还是反对服务对象的行为或价值观,则是后续过程中的价值介入问题。在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个人所持有的信念和态度,必然会影响其面对案主时的感受和言行,从而也会影响整个助人过程。要求社会工作者保持完全的“价值中立”或在面临价值观冲突时“终止判断”(Suspension of Judgment)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当面临有乱伦、吸毒、虐待等社会一致公认的不良行为的案主时,一个正直的社会工作者不可能不表现出对这些行为的憎恶。而且,当案主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内疚时,如果社会工作者仍旧不表态,很可能使案主误以为工作者能接受自己的行为,从而打消或减弱改过自新的念头。
在这里,社会工作者要注意把握的是“接纳”的态度和“终止判断”之间的微妙差别。接纳和理解案主,是专业价值观的核心要求之一。社会工作的案主是相对脆弱的群体,他们或者处于贫困、无能、无权地位,或者被主流文化所排斥而处于社会边缘。在以往的生活中所遭遇的由个体或环境原因造成的挫折,常常使他们具有和一般人不同的心理特征。案主不可能向工作者彻底敞开心扉,工作者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其助人的目标。在他们愿意分享个人的经验与内在情绪之前,必须先感受到社会工作者完全接纳的态度和善意。这要求社会工作者在面对他们时表现出的第一态度不是评判,而是将他们作为“处在困难中的人”来看待,尝试了解案主和他们的困难,了解他们陷入困境的真正原因,而不是立即将懒惰、不负责任、行为偏差、强暴者、酗酒者或妓女等固定的标签贴在他们身上。但是,对案主的接纳态度并不意味着社会工作者要放弃自己的价值观,也不代表着他原谅或赞同案主的违法、不道德、虐待、利用或不负责任的行为,社会工作者这时和任何一个正常人一样可以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厌恶虐待、强暴、犯罪,赞赏善良、高尚的行为。“社会工作者不指责人的困难,并不意味着他认为人们不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是相信只有在案主觉察到自己的责任,并愿意修正自己的行为的状况下,案主行为的改变才可能发生。指责和唤起责任的最大不同,在于指责有处罚的意涵,而唤起责任则有正面解决困难的意思。”因而,接纳的态度并不意味着要求社会工作者“终止判断”,而只是将自己的价值判断暂时隐藏。社会工作者的任务不是直接指出案主的过失,而是设法引导案主意识到自己行为中的偏差。不是由社会工作者从外部强行纠正案主的行为(这是法律所承担的职责),而是帮助案主从内部发生改变的动机。这与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的宗旨是一致的。当然,社会工作者要在实务工作中做到既维持自己的价值观又避免评判案主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因此,它也是社会工作者经常必须面对的挑战之一。
摘自《禁毒社会工作》 莫关耀 曲晓光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