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维: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体系和框架

发稿时间:2019-07-22 10:44: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

  7月18日,“清朗网络空间 伴你健康成长”2019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作了以《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体系和框架》为主题的主旨发言。以下为发言全文:
  尊敬的任部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齐聚一堂,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展开深度研讨,可谓是正逢其时。未成年人代表着互联网的未来,而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普及率已经达到93.7%。探讨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结合研究。网络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若优先地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加以突破,可以带动整个互联网法治的改革。目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大的问题是合法性的问题,这涉及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融合。几个法律之间同步推进,可能会出现呼应不够的情况,它不一定是矛盾的,但是可能会存在相互差异的地方,这是我们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过程当中,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尤其是我们好几个规范体系是整体推进的,因此要形成一个完整的、互动的、相互呼应的体系。
  我今天的报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域内外立法实践、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问题和具体面向,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不足和体系完善。
  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规范。在国际上影响力比较大的法规有,美国的《儿童在线保护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等,欧盟的《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儿童色情框架规定》等,以及《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涉及儿童的规定,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以及针对网络游戏的一系列法规,以及日本的《青少年网络环境整治法》等。
  我国目前已有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安全法》中相关条款,《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文件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在目前政府高度重视的网络生态治理中,也将未成年人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抓手和切入点。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范体系的建设,应该注重其可操作性的问题。既有的立法是2012年第二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要迎来第三次的修订。在2006年修订的时候,增加了一些有关互联网内容规定,但是2006年这个问题还不是特别突出,研究也不是很精细。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亦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目前制定中的相关文件,增加了可操作性的部分,但亦存在可操作性的问题。例如,有关“需要监护人同意”的规定,如果仅仅是说监护人同意,而没有其他的配套辅助措施,包括技术性措施,规范性措施,就会存在实际操作困难的问题,亦可能延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遗憾。目前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立法总体上是分散的,而网络保护制度的体系,缺乏基本原则以及系统性的制约。 
  从立法的体系化上来看,我们对目前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有如下四点建议:第一,网络立法应体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特点;第二,立法定位和法律适用顺序要明确;第三,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厘清各主体的责任边界;第四,网络治理还需提高青少年网络素养,而这尤其需要建立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
  接下来谈第二个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问题和具体面向。目前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合法性问题,具体而言,要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范之间、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融合与平衡,并且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体系化;第二,要解决利益平衡问题,具体而言,要解决权利义务调整与利益分配之间的关系,以及协调国家治理、产业发展、社会责任、儿童保护这些目标之间的关系,实现均衡、健康、有序发挥;第三,要突出未成年人优先保护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机制设计和规则建立,确保未成年人在权利义务分配中的利益优先性体现;第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问题是超越法律问题本身的更基础的问题,也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追求的深层次目标,而网络素养的培育和提纲,并非仅通过法律和监管能够实现,而是需要政府、企业、学校、社会,特别是家庭、家长的多方协同努力。
  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的问题主要有六个方面:其一,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其二,网络欺凌的防范;其三,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问题;其四,未成年人支付能力和风险防范的问题;其五,未成年人不良信息内容管理的问题;其六,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防范与治理的问题。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理论体系中,首先要提出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包括儿童特殊保护原则、保护尊严与权利原则、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多方主体协同保护原则。
  儿童特殊保护原则,要求保护制度能够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且应当强化和优先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包括尊重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多方主体协同保护,要求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多方利益主体进行协调,共同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
  在理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基本原则的时候,我们需要确立三方面的观念,来适用目前日新月异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变革为未成年人保护带来的挑战。
  首先是需要理解并接纳权责模式转变,从责任导向的管制模式转向对各方主体赋能的指引模式,从消极地强调主体责任转向积极地指引主体行为。
  其次要对责任配置形成新的观念,努力从 “一刀切”的责任分配模式 转向与能力和利益相协调的责任匹配模式,能力越大,利益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应该越大。
  第三,我们要在观念上接纳保护模式的转变,从预防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理念转向促进未成年人自我发展自我保护,使得未成年人通过使用、体验互联网,而获得自我保护的能力,从消极隔离转向引导参与,避免“网络温室效应”。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应当建立起实人识别的制度。这是所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前提,即对人的身份进行一定程度的分辨、鉴定和识别。如果这个前提建立不起来,那么后面的网络立法在技术上的推行就会变得困难。应当将业界的技术措施与法律规范的制定进行分工并且完善配套措施。 
  作为总结,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框架,应当包含理论体系、实人识别、信息内容建设、网络权益保障以及网络犯罪应对与防控这五个部分。这是我们的初步研究成果,希望能够听到大家的建议,我们也会以此为基础去继续深入展开我们的研究,努力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理论和实践贡献我们的学术力量。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李晨